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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培大育强实施意见

  • 发布日期:2014-12-15 19:57
  • 有效期至:长期有效
  • 招商区域:全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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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 张委发〔2014〕20号

中共张郭镇委员会张郭镇人民政府

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培大育强实施意见

各基层党组织,各村(居)委会、各部门、各企业:

 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镇实际,现将推进企业培大育强相关奖励办法调整如下:

  一、培大育强范围

  全镇规模以上企业。

  二、强化激励措施

  (一)税收奖励

  1.设立企业升档奖。此奖项共分为100万、200万元、500万元、1000万元四档,首次进入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、3万元、8万元、20万元。

  2.设立企业增幅奖。纳税在一百万元以上,较去年增幅在25%以内,增加部分的按1%给予奖励,超过25%的部分按2%给予奖励。

  3.设立特别贡献奖。以500万元为基数,奖励2万元,超出部分按6‰给予奖励。

  (二)财政扶持奖励(市奖)

  1.成长型企业当年入库税金超过上年基数20%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,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科技创新。

  2.入库税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特殊的财政优惠政策。对首次入库税金超5000万元、8000万元和1亿元的企业分别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%、35%和40%奖励给企业,每档奖励期限为两年。

  以上两项奖励政策按就高计算,不重复享受。

  3.从2014年起,当年首次实现工业开票销售超10亿元、入库税金超1000万元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公司法定代表人50万元。

  (三)技改奖励(市奖)

  成长型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改项目,经发改委、经信委备案,并通过环评、能源审核,实施期不超过两年,固定资产投资额超2000万元且设备投入占比60%以上,在项目全部竣工,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,按其设备投入部分的3%给予一次性补贴。

  (四)科技创新奖励(市奖)

  1.高新技术企业、创新型企业奖励。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,分别按国家级(含三部委认定)15万元、省级5万元给予奖励;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,分别按国家级20万元、省级10万元给予奖励;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(合作社),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、省级5万元给予奖励;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型企业,给予1万元奖励。

  2.星火、火炬计划项目及产品奖励。对企业获批省级以上星火、火炬计划项目,经验收合格后,奖励5万元;获批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、高新技术产品、自主创新产品,分别按国家级2万元、省级1万元给予奖励;对通过省科技部门及全国性行业协会、泰州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鉴定的项目奖励2万元、1万元。对首次获得省认定的软件产品、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、2万元,获得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。

  3.研发中心奖励。对新认定为国家、省、泰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、工业设计中心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外资研发机构、公共服务平台,分别按国家级30万元、省级15万元、泰州市级1万元给予奖励;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、泰州市级院士工作站、省级研究生工作站,分别奖励30万元、10万元、2万元;新认定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、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,分别奖励30万元、10万元;新认定为省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、便利店,分别奖励5万元、2万元;新认定为省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的单位,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。(同一年度获得的奖项一律按最高标准执行)

  4.科技孵化器、特色产业基地等奖励。对新认定为国家、省、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,对创建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、30万元、10万元;获批国家、省、泰州市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、创新型乡镇、科技产业园(农业科技示范园区)、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,分别按国家级20万元、省级10万元、泰州市级5万元奖励创建责任单位。

  5.产学研合作奖励。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,共建产学研联合体,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,经泰州市考核认定的,给予3万元奖励;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,以实际支付金额的10%给予奖励(一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)。

  6.发明创造奖励。申请国际专利、发明专利获得受理并备案的,每件分别资助1万元、1000元。授权的国际专利、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,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、1万元、2000元、500元;购买市外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。企业年专利申请量100、50、30件以上(其中发明专利30件、10件、5件以上并备案的)分别奖励10万元、4万元、2万元,年发明专利授权达5件以上奖励3万元。

  7.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奖励。对获批国家、省、泰州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或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,分别奖励10万元、5万元、3万元;列入国家、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,分别奖励10万元、5万元;列入泰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奖励2万元。

  8.技术发明、科技进步奖奖励。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、二等奖的项目,分别奖励课题组100万元、50万元;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、二等奖的项目,分别奖励课题组50万元、30万元;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、二、三等奖的项目,分别奖励课题组20万元、15万元、10万元;对获得泰州市级科技进步一、二、三等奖的项目,分别奖励课题组5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;对获得兴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、二、三等奖项目,分别奖励课题组1万元、6000元、3000元。(以上奖励对参与单位按1/5给予奖励)

  (五)品牌创建奖励(市奖)

  1.名牌产品奖励。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(全国知名品牌)、江苏名牌产品(江苏区域名牌)的企业,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、10万元,奖励培植部门10万元、4万元;对获得江苏重点名牌产品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;对获得泰州名牌产品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;对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,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20万元;对获得商务部、省“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”企业,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、10万元。

  2.商标奖励。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、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,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、10万元,奖励培植部门10万元、4万元。对获得泰州知名商标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。对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企业或其它组织,一次性奖励10万元,奖励培植部门10万元。对企业成功注册境外商标的,凭商标证明文件,每件奖励2万元。

  3.标准化建设奖励。制修订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对独立起草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,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;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单位,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。对主持国家级、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项目,并通过国家级、省级验收的单位,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、5万元。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分技术委员会)或秘书处、工作组(站)工作的单位,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。对获得AAAA级、AAA级、AA级的国家级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”称号的企业,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、5万元、2万元。

  4.质量奖奖励。每获1个江苏省质量奖,奖励培植部门10万元;每获1个泰州市市长质量奖,奖励培植部门5万元;设立兴化市市长质量奖,对获得兴化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。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5万元;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对省级质量信用AA级和AAA级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对获得国家级计量体系确认、省级计量保证确认称号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5万元、3万元。对首次获得国家、省级工业化和信息化“两化融合”示范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、10万元。对首次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。

  (六)境外投资奖励(市奖)

  1.企业投资奖励。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《境外企业批准证书》,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、科研开发、建立营销网络的企业,中方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,每个奖励2万元;100-300万美元(含100万美元)的,每个奖励4万元;300万美元以上(含300万美元)的,每个奖励6万元。

  2.进出口企业奖励。对当年自营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8%以上的生产型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; 自营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10%以上的生产型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。

  3.高新技术产品、农产品出口奖励。对高新技术产品、农产品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
  4.企业参展奖励。企业参加由国家、省组织的国际展览会的,在中央、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,境外展会每个摊位额外补助2万元,境内展会每个摊位额外补助1万元。

  5.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奖励。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,对其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,按其实缴保费的30%给予补助,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。

  (七)人才引进

  对企业引进、培养的高级工程师、博士研究生、硕士研究生、高级技师,经审核认定后,每引进培养一名,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、1万元、5000元和3000元。

  (八)企业上市

  当年上市的企业按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执行。

  上述第四条科技创新、第五条品牌创建、第六条境外投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,镇政府再给于30%的奖励。

  三、加强考核

  镇专门成立专项考核领导小组,由镇长任组长,分管负责任人任副组长,办公室设在工业与服务业服务中心,具体负责各项考核审查事宜,确保严格按实奖励兑现。

  对验收的项目,经市审核不符合有关要求的,降低直至取消该项目的财政奖励资格;对市审核后发现与申报时存在差异的,根据确认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享受相应标准的奖励政策。

 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,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以及不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、养老保险金的企业,不安排享受上述奖励政策。

  中共兴化市张郭镇委员会  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

  2014年3月28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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